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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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英語: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是美國中華民國1954年12月3日簽訂的正式國際條約,該條約是以軍事為基礎、包含政治經濟社會等合作的多目標條約,至1979年美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發布聲明自動失效,不過隨後美國國會通過《臺灣關係法》取代之。

時代背景[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當時正值冷戰時期,美國為圍堵共產勢力,在韓戰期間即與東亞國家締結多邊或雙邊聯防協定;待韓戰一結束,中共即可集中力量對付台灣,造成54年至55年台海情勢緊張,加速台美雙方簽訂防禦條約。

美國當時態度明確,杜勒斯國務卿在簽約前一天召開記者會,宣示該條約的意義如下:

  1. 向各國宣示:明白表示中華民國在國際外交的地位,並明白表示台澎絕沒有被置於任何國際解決討價還價的櫃檯上。因為沒有條約根據,已使當時若干人士誤認為美國可能會以台澎交換中共的讓步,此項條約顯示美國將不在任何國際密議中用台灣作買賣。
  2. 中共宣示:驅散中共美國協防台灣的認真保證所存的可能懷疑,除中共亦有許國際人士心存懷疑,如此宣示將明確消弭之。
  3. 中華民國宣示:調整台美兩政府間的軍事安排。原本第七艦隊的安排是根據與韓戰有關的總統命令。這項命令日後可能隨時撤銷,但中美防禦條約可使共同軍事安排安置於長期正式的條約基礎上。

長期影響[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本條約維持24年之久,是艾森豪政府在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關係中最大的遺產,影響如下:

  1. 本條約的利益不限於中美兩國,而擴及整個西太平洋,如美日安保條約美菲協防條約略有不同。
  2. 本條約的基本精神是反共的,不僅在武力軍事上協防台灣,亦反對共產主義滲透台灣
  3. 本約規定,除自衛外,台灣對中國大陸採取軍事行動須受於美國同意的限制,這點在某種程度上恢復杜魯門中立台灣的政策。
  4. 阻止台灣反攻大陸國軍因而錯失三個重大時機(1958年1962年1966年),徹底扼殺了中華民國政府反攻大陸的希望。
  5. 本約性質包含政治軍事經濟和社會福利,是多目標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