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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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分為三個位階:憲法法律命令,以《中華民國憲法》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為根本大法。

功能[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性別工作平等法》包含了以上三者,保障了平等權和工作權。

位階[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憲法[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又稱國家根本大法、眾法之母、萬法之源,規範人民的權利與義務、政府的組織與職權。若有疑慮將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由制憲國民大會制定,立法院有權提案修改,之後交由公投複決。牴觸憲法之法律、命令皆無效。

法律[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由「-法」、「-律」[註 1]、「-條例」、「-通則」結尾的皆為法律。立委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有權提出法律案,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由總統公布,3日後生效。生效後立法院有修改的權力。若有疑慮將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牴觸法律的命令無效。

命令[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目的是補充法律較技術性、細節性的內容。在法律授權下,行政機關可制定、發布、修改。若有疑慮將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參考文獻[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書目[編輯 | 編輯原始碼]

  • 《國中社會2下》,翰林出版,2012年9月版

網站[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注釋[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注釋[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 2002年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