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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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社會組織,是會所組織,成員主要是學生,顧問可能有教師校長、前會長、校友、律師會計師等。

其內部架構通常有有會員、幹事或會長、級幹部、秘書、外事公關、會刊出版、會員福利、財務、總務等職位。

學生會組織分類[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合法組織[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此學生會經過校方全校學生的認可,有屬於該會的組織章程,為全校學生經由民主選舉的方式產生。亦有可能,成員與幹部由校方指派,且某些學校的態度強硬,認為學生會對於校方的決策及發展,有義務要正面表態支持,且學生會對學生所收取的會費及財產的動用都須經由校方同意,但在大學法裡是屬於不可行。因為學生會的所有法律賦予的權利都應是自主且不需官方審核通過。

地下組織[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未經校方認可的組織,成員可能是由學生自行民主選舉產生,活動的目標是為其學生的自治的放寬及保障學生福利而抗爭,稱為學生運動,簡稱學運。但野百合學運不符合本項,因為其學運的目的是為爭取學生對國家政治參與的權利及訴求某些政治訴求的完成。

臺灣方面[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中華民國是由教育部《大學法》定位為學生自治組織,並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學生為學生會之當然會員並有繳納會費的義務。如同一個小型的國家組織,學生有權直接或間接的參與學生相關事務的決策,如: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校務會議就依法必須有不得少於十分之ㄧ由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出席。近年來,教學、學生、行政三者共同治校的概念興起,學生會組織努力於校內定位以便學生會可以不受到校內單位侷限權限而爲會員們爭取更多的福利努力。而高中職以下之學校則無相關法規認定。而學生會為發揮其自治能力,多數將其內部機構設為行政、立法、司法等三權分立架構,學生會通常為行政權,立法、司法權則各為學生議會評議委員會,而學生會的顧問可能有教師校長、前任會長及曾為學生會幹部的同學、校友等相關人士。

然而在臺灣,學生會的內部成員廣義有會員,學生議會的學生代表及學生會會長秘書公關、總務等學生幹部部員,而狹義的定義則不包括會員

大學[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臺灣絕大多數的大學都有學生會,而在教育部高教司的大專院校改制評鑑中,亦將學生組織的自治程度列入考量。

設置學生會的大學有北部台灣大學政治大學東吳大學文化大學實踐大學銘傳大學華梵大學東南科技大學聖約翰科技大學德明科技大學中部中興大學逢甲大學東海大學靜宜大學勤益科技大學朝陽科技大學南部嘉義大學高雄海洋科技大學高雄餐旅學院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中山大學東部東華大學花蓮教育大學臺灣觀光學院離島澎湖科技大學金門技術學院等。

高中[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臺灣大部分的高中都有著類似學生會的組織,通常稱為「班聯會」(班級代表聯合會),【來源請求】。如:台北市立建國中學北一女國立台南一中。有時也稱為「代聯會」(班級代表聯席會),如:台北市立成功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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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編輯 | 編輯原始碼]